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李昌:李洪志所讲和所行不一致

来源:凯风网
  我是罪犯李昌,曾是原“法轮功”研究会成员并担任海外联络组负责人,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1999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于2000年1月13日来到北京市监狱服刑。入监后,经初步入监教育,自己在认罪、悔罪、服法、服判及对“法轮功”邪教本质的认识不断提高。

  12月26日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300条、第282条、第56条、第26条、第64条和“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解释》,对我作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判处。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表示认罪、服法、服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犯罪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处理和审判“法轮功”案件的法律依据。我就是依据上述三项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法轮功”已于1999年7月22日作为非法组织被取缔,并于1999年10月28日被定性为邪教。结合我直接参与了组织策划4.25中南海聚集事件和聚集北京电视台事件触犯法律的行为,在宣扬推崇“法轮功”中我作为“法轮功”研究会的成员之一,直接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法轮功”既然已经被明令定性为邪教组织,我作为该邪教组织的主要成员受到法律追究是理所当然的。特别是我曾经作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法轮功”的宣传和传播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特定的身份更增加了它的社会欺骗性。从社会作用和社会影响考虑,凡是接受“法轮功”的人,都是首先听到了“法轮功”的宣传,那些因练“法轮功”走火入魔自杀、自残的人,也都是由于练到痴迷程度、神志失去控制而导致不同的人生悲剧。从人道主义原则来认识,没有“法轮功”的大量宣传和广泛传播,就不会造成1400余人死亡,由此造成追究“法轮功”邪教组织责任,进而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这都是应该的。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我确实接受了不该我知晓的国家秘密资料。这些资料一类是关于对社会团体加强管理的通知,及中央领导关于民族与宗教问题的讲话。这是退休前我起草申报“法轮功”社会团体请求解决主管部门的报告(给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的报告和中央统战部的报告)时引做参考的文件。在退休时本应清理退还,而不应带回家中,由此造成非法获取。另一类是不同单位“法轮功”学员转来有关对“法轮功”调查的材料(文件),这些材料属于不该我知晓的文件,看到这些材料后针对其内容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我的意见。总之,我应从个人违法行为的后果和社会责任认识自己的罪行,正视事实,敢于承担自己的责任。既已构成了犯罪事实,触犯了国家法律就应该接受法律惩处。认罪、服法、服判这也是悔罪改造的前提条件,我再次表示认罪服法。

  李洪志将“法轮功”引向邪教组织,并之所以能迅速传播,就在于他利用了人们追求健康和善良的心理。他在开始传授“法轮功”时,声称要为气功“正名”,打着“真善忍”和义务传授功法的幌子,从而骗取了群众的信任,并以此树立了他“功高法正”的形象。随着学练“法轮功”人数的增加,李洪志又将“法轮功”改名为“法轮大法”,并称之为最高的佛法。这是李洪志利用“法轮功”进行邪教宣传的第一步,在他把“法轮功”说是佛法后,随之宣传他为钻研佛法而退出气功组织,并由此开始他的教主崇拜。早在1994年11月,长春就有人指控李洪志伪装扮佛的转世行骗社会,而将其生日改为阴历四月初八(1951年5月13日),说是与释迦牟尼同日而生。并指控其利用“法轮功”敛财和散布末世论等内容。当时,我得知这些情况后,曾向他提出质问。而李洪志却以个人恩怨为由,全盘否认其违法行骗的事实。对其涂改生日的事实,诡称是参军时档案变动的差错,并以其骗取制作的新身份证为凭,再度蒙蔽事实真相。他把自己说成比释伽牟尼、老子都高,比耶酥还高,要求“法轮功”修炼者把他当作至高无上的精神领袖,唯命是从。由其教主地位进而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这种控制作用,一是诱导人们对他神化,二是以宣扬“真善忍”改变人们的思维,三是鼓吹其有无数的法身保护、监控每个修炼者的行为,借此恐吓人们,使人们对他敬畏。李洪志教主崇拜地位和精神控制作用,促使其随意编造谎言邪说。他宣称“法轮大法”能把修炼者度到“法轮世界”去。他要把一大批修炼圆满的大法弟子白日飞升带到“法轮世界”去,开辟人类社会壮举。鼓吹现代科学不叫科学,唯他是拯救人类的救世主。现代邪教的教主都是敛财的暴发户,李洪志为遮盖其敛财动机,宣称他对金钱没有兴趣,指责为赚钱的气功都是气功商。事实上,他以各种手段敛财,偷逃税款,盘剥“法轮功”练习者的血汗钱,并在国内外有巨额存款和洋房、汽车等非法所得,他标榜的“法轮功”义务传授只是一种欺骗手段。秘密结社是一切邪教组织又一特点,李洪志为维护其歪理邪说,直接指挥反社会和对抗政府的非法聚集活动。邪教教主大都有政治野心,有的一开始就有明确政治图谋,有的是在势力壮大后政治野心也随之膨胀。4月23日李洪志来北京后召集我等几人,鼓动把天津“法轮功”聚集事件向中央反映,直接找朱总理。并提出,不要以辅导站的名义进行组织,要通过把天津的情况告诉大家,让学员自愿去。去的人要多,让外地学员也参加。他明明是要求有组织地布置“法轮功”学员去中南海聚集,而却又要假作没有组织的名义。这也说明其思想和行为是不真、不善、不忍。4·25事件经由中央两办信访局接待和疏散后,李洪志还要直接操纵外地“法轮功”学员鼓动他们继续来北京上访,以挑动混乱局面。说明4·25事件也是李洪志妄图实现政治野心的一次大表演,是对党和政府一次赤裸裸得挑战和示威,与国外敌对势力掀起的反华浊流遥相呼应,干了他们想干而不能干的事。邪教组织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学说等手段蛊惑、蒙蔽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予以坚决取缔和坚决打击,正是由于李洪志和“法轮功”完全具有邪教的特点。我个人在“法轮功”邪教的传播扩散中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4·25中南海聚集事件中的作用,直接破坏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危害。由于自己没有从政治上看到“法轮功”的邪教性质,片面地宣扬其健身与提升社会道德作用。对于批判“法轮功”的文章,当作是不同学术观点,并站在“法轮功”立场上为之辩解和鸣不平。在客观上站在了维护邪教组织的立场,应当由此而承担被惩处的责任。

  退休前随着年龄的增大,工作岗位退居二线后,有了一定的空余时间,开始翻阅一些佛家、道家传统文化方面的书籍。自1992年参加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举办的气功学术活动,并练习香功。1992年6月遇到李洪志来到北京传授“法轮功”,并参加了学习班。李洪志以标榜“法轮功”是佛家上乘功法,特别是宣传其以“真善忍,修心性”为根本法理和义务传授的幌子吸引人们的注意。针对当时某些气功收费高的问题,误认为李洪志讲功德,不以赚钱而传功。在他的说教下,把“法轮功”当成了强健身体、功利社会的好功法。由于自己把有神论和无神论当成了两种不同的认识方法,从而把李洪志所讲的歪理邪说当成了超常的科学。由于政治立场和世界观上的根本错误、丧失了政治敏感性,也放松了从政治高度认识“法轮功”的警觉性。没有认识到这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斗争,是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的政治斗争。更不能认识到这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斗争。只是从表面上看,听信李洪志说“法轮功”修炼“真善忍”和义务传授的谎言。李洪志公开宣称:“‘法轮功’的收入要由专人管理,谁都不能用。要用于功法建设……”。从而以为只有“法轮功”是讲社会道德和社会奉献的。所以,我从练香功改为练“法轮功”。由于相信李洪志所说,“法轮大法”是他开辟的在常人中修佛的大法,是不用加入佛教就可修佛的法门,在其信则灵的思想影响下,把“真善忍”这种传统文化中高尚道德观念当成了宇宙特性,并把“法轮功”当成了按宇宙特征修炼的大法。按李洪志所鼓吹的,你只要真信,达到一定层次后就可以看到“宇宙特性真善忍”,就可以看到法轮在旋转。练那么长时间,我还是什么也看不到。李洪志说,这是你的层次还没有达到。他说,有一大批弟子已经修炼圆满了,开悟了。并说我们一些人还没有修炼圆满,必须抓紧修炼。在这样的思想压力下,一方面以为李洪志功高莫测,另一方面感到自己修炼的层次太低,看不到事物的因缘关系。所以,对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既不能提出疑义,也不敢提出疑义。比如在他鼓吹自己的功能时,遇到了天气晴朗、阳光灿烂的日子,就说这是他带来了佛光普照的结果,遇到天气不好的时候,就说这是由于他的功能清理宇宙败坏的物质。他说:“地上的黄土是佛拉的大便,海水是佛的眼泪。”又说:“你真正作为一个修炼的人,我的法轮会保护你。我的根都要扎在宇宙上,谁能动了你,就能动了我,说白了,他就能动了这个宇宙”。面对其吹嘘和谎言,今天的“法轮功”已经作为邪教组织被取缔了,我们这些深受其害,同时也危害了社会的罪人,直接受到了法律惩处。李洪志也作为一名要犯被通缉在案,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对李洪志鼓吹谎言的直接揭露。受李洪志歪理邪说蒙蔽,有人为之走火入魔,有人为之触犯法律走上犯罪道路。总结我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首先应从政治上着眼,脱离政治、失去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的根本错误,是我陷入“法轮功”而不能自拔的根本原因。以为自己老了,就要退出工作岗位了,在政治思想、立场、观点上对自己放松了要求。把唯心论和有神论当成了认识世界的直接方法,从而脱离了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认识上的主观片面性,也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一个思想方向问题。在我接触到的“法轮功”宣传资料中,都是一些讲祛病健身和提升道德方面的内容,对其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问题,一是不了解,二是没有警惕性。把“法轮功”当成了绝对好的功法,这种主观片面的认识也是与自己的政治立场错误直接相关的。组织纪律涣散和法制意识淡薄,也是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如果有正确的组织观念和法制意识,即使对“法轮功”有不同认识,也只能通过正当的组织程序来反映,而不应采取触犯法律的极端方法。总之,我所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放松自我思想改造。从政治立场错误走到了触犯法律的地步。认清“法轮功”的邪教性质,就要果断地与它彻底决裂。我过去曾是北京“法轮功”第一期学习班的老学员,时间最长,中毒最深,我能有决心,以实际行动回到党和人民的立场上来。我想对于受到李洪志蒙蔽的一般学员们,比起我这样的人应该更容易觉醒。我以个人的切身体会奉劝曾经受蒙蔽或陷入“法轮功”不能解脱的人。应从个人前途、家庭亲人着想,从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着想,要自觉地从被蒙蔽中清醒过来。切不可执迷不悟,切不可像我这样走向触犯法律的地步。

  我和一些人由于维护“法轮功”触犯了有关法律而成为罪犯,也有一些人由于不同的罪错而受到劳教处罚。由于“法轮功”对善良人们的蒙蔽作用,可能还有人不能从政治高度认识其邪教性质,也包括对李洪志的崇拜和迷信不能解脱。我以个人经历和体会谈点想供各位参考。我也经历了从想不通到想通的过程。1999年7月22日前,我对“法轮功”的一切批评和指责我都想不通。其原因在于,认为“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教人做好人的。再从个人的思想和认识上讲,也仅限于对“法轮功”修炼“真善忍”的自我修养上,从没有利用“法轮功”获取个人利益的想法,以我的体会这是思想上想不通的重要原因。以为个人主观是好的,而没有从社会效果上,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客观的对“法轮功”的社会影响作出判断。在中央作出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决定发布后,看到了揭批李洪志其人其事的一些材料,从而使我猛醒。我所以能觉悟,从被蒙蔽中解脱出来,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过去听信李洪志所说的“修法轮功的人比雷锋还要雷锋,最少也要作社会上的一个好人”。所以在宣传“法轮功”时,把“法轮功”修炼真善忍和佛家普度众生的目标与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作完全一致的。看到揭露李洪志的谎言,联想到他对“法轮功”研究会成员也实行分别控制为他所用。他指定专人为他管钱,并要示管钱的刘桂荣不得对任何人透露数目。当1994年11月长春有人投诉李洪志偷逃税款和敛财问题时,我们向他提出建立收支帐目,按规定缴纳税款,他表面上答应同意建立收支帐目按章纳税,但是背地里却指使管钱的刘桂荣把收支记录材料烧掉!从而使建帐、查帐工作无法进行。他在金钱上的贪婪到了极端程度,初期陪他传功的李某,为跟随他传功已失去工资来源,李某爱人生孩子时李洪志只给拿出500元钱,这点钱就是住院费用都不够用。李洪志口头称谁也不能用“法轮功”收入的钱,事实上他全部占为己有了。他在北京购买两处住宅,我也知道他有一处住宅,这就是法华寺他召我们去的地方,并且规定我们不许对外透露他的住处。他有进口高档车,也有国产普通车,他只让我们知道他的国产汽车。据有关方面提供,他在香港三个帐户上有存款1100余万元港币。广州一个受他直接委托的人去香港为他人送巨额现金,他不许跟随他的弟子纪某介入现金移交。李洪志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贪婪和吝啬,使他与早期的弟子关系破裂。他所说的“法轮功”义务传授只有叫弟子们尽义务,而他自己在私下里捞钱的事却一再隐瞒。真正地感到被他利用了,被他愚弄了,就会下决心与之决断。可以说李洪志的欺骗和敛财行为被揭露,是我从被蒙蔽中解脱出来的重要原因。再就是中央取缔“法轮功”的决定,我过去宣传“法轮功”时,都是把修炼“真善忍”忍辱负重义务奉献放在首位,以此作为李洪志的教导,事实上他完全是打着骗人幌子。

  以我个人的教训,我愿向那些对李洪志和“法轮功”邪教性质,还没有充分认识的人提出几点规劝意见。“法轮功”的蒙蔽作用就在于李洪志所讲和所行是不一致的。国家已经作出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和认定“法轮功”邪教性质的决定,任何一个公民对政府的决定必须严格遵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一个特殊公民。我希望那些受李洪志蒙蔽的人仔细想一下,我们这些研究会的成员,是近年来与他联系最密切也是最忠于“法轮功”的人。李洪志对我们这样付出的人还在采取蒙蔽欺骗手段,难道李洪志还能给其他人什么益处吗?不要再追随李洪志,彻底从他的歪理邪说中解脱出来,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道德责任。一个人生命和有为的时间是有限的,像我这样要付出18年代价为“法轮功”服刑,这个事实不知给我的家人增加了多大的痛苦和忧愁。尊重生命,关爱亲情,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这是每个有良知的人必须时刻面对的问题。我以一个深受其害,觉醒已知的特定身份,诚恳地规劝还没有与“法轮功”和李洪志彻底决裂的人,千万千万要从我们触犯法律的事实中吸取教训。如果在思想上还有想不通之处,我愿详细地与他们交流我所以想通,能与李洪志和“法轮功”彻底决裂的思想过程和思想基础。但是,无论思想上是否想通,都必须在行动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做遵纪守法公民,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我现在已经成为人民的罪人,那么今后我如何面对服刑改造的生活,我想谈谈自己的想法:开始接触“法轮功”时,我完全相信了李洪志宣称修炼“真善忍”和义务传播的谎言,把“法轮功”当成了社会功德事业而义务奉献。自1992年以来,我为“法轮功”和李洪志花费了5000余元,还自以为这是无私奉献。所以,在1999年7月20日对采取监视居住时,我不承认错误,还在为“法轮功”辩护。7月22日,当我看到中央作出取缔“法轮功”的决定和揭批李洪志其人其事的材料,我开始从政治上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了要与“法轮功”和李洪志彻底决裂的态度。按司法程序,1999年12月26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我作了判决。回想自己走过的60年人生,从青少年时代追求进步,入党40年来一直在不同的领导岗位上,到如今罪犯身份的反差,真正成为人生的最大转折。随着“法轮功”被定为邪教,我作为该邪教组织的主犯之一,从误入邪途走上犯罪道路,在内心中充满痛楚。我虽为亲情和名誉而伤感,但是面对人生、正视现实,我为在有生之年曾为党和人民做出一些贡献而宽慰,我为多年接受党的教育,在重大历史经历中光明磊落的人格而自慰。我对今天的罪犯身份并不气馁,接受刑罚,坦然面对。没有刑罚就是对犯罪的放纵,也无法触及灵魂,接受刑罚就是承担责任的特定方式。我首先要有吃苦服刑的心理准备。要勇于承担罪责,服法、服刑。服刑改造是一种特殊的人生教育,在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中度晚年,会有益我静心反省今生。我坚信党的政策,要努力改造,争取多减刑早日回归社会与家人团聚而积极进取。18年,对一个老人毕竟是漫长的岁月,我愿意在这段时间内力所能及再为社会做些有益的工作。除按规定参加劳动改造外,还要充实自己。在允许范围内学习一些新的知识,做一个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的新人。

服刑人员:李昌
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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