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日星期日

揭发骗子李洪志材料 (二)




税务局负责同志:

  现将李洪志( 原长春市粮油供应公司停薪留职人员)家住建设广场解放大路103号。自从1992年5月所谓出山,在社会上公开办班传授他自编的“中国法轮功”以来,到1994年5月在长春所得收入从未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分文税款。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法,严肃法纪,现将李洪志偷税不法事实揭发检举给您们。请领导查处。具体事实如下:

  一、李洪志办气功学习班收入情况
  1、在1992年5月首先在长春五中阶梯教室举办二次气功传授班,参加人数共有350余人。 每人收学费30元,计10500元。
  2、在长春空军俱乐部办法轮功学习班两次,每次800余人,共1600余人次。收费每人30元, 计48000元。组场报告会两次, 第一次李洪志的“功德箱”收800余元,第二次卖票每张3.00元,收1500元。共计2300元。收南岭张淑霞50元,王秀华300元。总计50650元。
  3、在1992年秋季在省委礼堂办班一次, 参加人数有800余人。收费每人30元,计24000元。
  4、 给具有特异功能的同志办国家气功科学研究会的特异功能证书多收每人200元(实际每人应交30元手续费),有九名同志参加。 李洪志多收1800元窃为己有。其中一名朝鲜族女同志至今尚未拿到特异功能证书。
  5、在1993年夏季在省委礼堂办班一次, 参加人数有1000余人。每人收费40元,计收入40000元。
  6、在吉林大学鸣放宫办班一次, 参加人数有1000余人。收费标准每人40元,计收入40000元。
  7、在1994年春,在吉林大学鸣放宫早、 晚各一次,每班有1500余人,计3000人。收费标准每人50元,计收入150000元。
     以上是李洪志出山后仅在长春市办班收入的情况,共收入314850元。(不包
括在外地办班收入)

     二、出售教材,法轮牌的收入
  李洪志在出售所谓教材,法轮牌等不是按原价卖给学员,和唯利是图的小商贩一样高价卖给学员。具体如下:
  1、李洪志在长春制作法轮牌5000个,每个花0. 80元制作的。卖价学员每个收3.00元。每个获利2.20元,纯收入11000元。(在北京制作的不包括在内)
  2、李洪志自编的复印的教材,每本花了0. 40元,印了2000本,卖给学员收费3.00元,纯收入5200元。
  3、学员结业证每本0.75元,制作3000本,卖给学员每本1.00元,获纯收入750元。
  4、法轮功小册子每本成本是0.75元,制作5000本,卖给每本是3.00元,获纯利12500元。
  5、军谊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轮功” 一书每本成本费2.40元,标明每本6.60元,由新华书店统一发行。此书完全由李洪志出售的, 共印刷20000本,按书标价卖给学员,纯收入84000元。
  6、李洪志非法印刷的1994年单页挂历(他坐在莲花台,头顶有个大光圈)每张5.00元, 部分学员烧香供俸。以及他个人放大六寸的坐功每张5.00元,此两项李洪志经手卖的,收入多少,要由李洪志本人交待。

     以上收入为113450元。加上办班收入为428300元。

     三、李洪志非法行医,为患者调病的收入
     此项李洪志的收入无法考核。给患者调病没有收费标准,没有收据。李洪志制作了个“功德箱”放在最明显的地方。患者一进李洪志屋子便首先看到这个“功德箱”。患者明白这是给李洪志放钱的箱子。患者最多一次有投300元的。百元、 伍十元是大多数,最少是10元。有个患者给投了5元, 李洪志当着部分患者说人家“小气”。李洪志是大讲心性的人,此项收入是多少,李洪志用自己的“心性”说话吧!当时他家人流不断,川流不息,从早忙到晚。

     四、支出情况     1、92年在五中阶梯教室办班两次, 每次给该校更夫50元,计100元。
     2、借空军俱乐部两次,每次给俱乐部主任100元,计200元,第二次给副主任50元。计250元。
     3、92年在省委礼堂办班一次租金600元,长春日报广告费500元,计1100元。
  4、93年在省委礼堂办班1次租金1000元,李洪志从北京找来小李子住东煤招待所20天,每天15元,计300元,登报纸广告两次计1400元。计2700元。
  5、在吉大鸣放宫办班一次租金1000元, 服务员补助1000元,李洪志从北京找来一位女同志宿佛10天计150元。计2150元。
  6、94年在吉大鸣放宫办上、下午班各一次,租金每班1500元,服务员补助每班1000元。计支出5000元。
  7、其他支出:
  ⑴练功点做旗10面,计500元。
  ⑵收录机一台,480元。
  ⑶宣传费用,500元。
  ⑷其他支出,1000元。计2480元。
  总计13680元。

  以上是三年来支出情况。
  据上述李洪志的不法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应对其所得收入严加核对,按国家规定如数上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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