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1日星期三

法轮功破坏广电设施案件

  49、曾经发生过数起法轮功分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传输的案件,你能介绍一下这些案件的主要情况吗?

  答: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和传输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又一违法犯罪活动。在法轮功组织的“明慧网”上多次刊登有关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的方法。在一篇题为“有线电视信号切入方案探讨”的文章中,列举了四种电视信号切入方法,并称“第一方案最简单”,其他方法都是从“方案一”演变而来的。教唆国内法轮功顽固分子从事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和传输的犯罪活动。

  2002年3月5日19时19分,周润君等14名法轮功顽固分子割断吉林省长春市有线电视主光缆,插播法轮功非法宣传内容,使该市4个城区数万名市民在40分钟内无法收看正常节目。同日晚18时,法轮功顽固分子刘成军等4人采用相同手法,破坏了吉林省松源市有线电视主干线,造成该市所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有线电视停播210分钟,1.6万用户受到影响。

  2002年4月20日,张跃明等5名法轮功顽固分子将有线电视主干线掐断,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四个频道内混入法轮功非法宣传内容案;2002年5月31日21时许,孙蝉、孙方期、张家林等8名法轮功顽固分子破坏安徽省合肥市有线电视网主干线案;2002年8月17日19时许,贺万吉、“大权”(绰号)切割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有线电视电缆案;2002年8月18日20时许,李崇峰、李文明、张荣娟等切割甘肃省兰州市红谷区海石湾镇有线电视电缆案,以及在此之前破坏甘肃省庆阳地区、西峰市有线电视电缆案等,都是这类案件。

  特别是,2002年6月至8月,法轮功邪教组织多次从台湾省台北地区发射非法信号攻击鑫诺卫星,致使中国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以及10个省级电视台的多套节目被严重干扰。

  保护民用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和传输,不仅是中国《刑法》、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邪教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也是国际法明确规定的原则。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和传输的犯罪行径,充分说明法轮功邪教组织是一伙目无法纪、蔑视道德、毫无人性可言的邪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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